或許警方認為我還在嘴硬,便把他們掌握的整件事的來龍去脈跟我說了一遍。
以下,就是警方眼中的“真相”:
一天前,孫雨柔主動來到公安局報案,說她被強奸、搶劫,兇手還殺了一個男人。
如此重大的案情,立刻引起警方重視,他們給孫雨柔做了詳細的口供,得知孫雨柔是個“樓鳳”,也就是潛伏在居民樓里的性工作者。
案發那天,她正接待一個叫李明達的顧客,兩人中午點了外賣,而送外賣的外賣小哥張晨——也就是我,在孫雨柔開門的時候就對她出言調戲,圖謀不軌,送完外賣后不到一分鐘,我還給她打了個電話,說了些污言穢語。
下午,李明達說要帶孫雨柔去露營,又點了一單外賣,里面是一些露營用的帳篷布、垃圾袋、手工鋸、零食之類的,沒想到又是我接到了單。
這一次我送貨上門之后,想要入室強奸孫雨柔,李明達借著酒勁挺身而出,我發了狠,順手拿起廚刀捅死了他。
李明達死后,我逼迫孫雨柔跟我一起埋尸,還逼她把自己賬戶上的10萬塊錢轉給我,做完這些后,就強奸了她。
第二天,孫雨柔趁著我陷入熟睡,才找到逃跑的機會,逃走之后她十分害怕,最終決定報警。
確定了案件的大體輪廓后,警方在孫雨柔的帶領下,來到鎮外一片荒地,挖出了李明達的尸體,又來到麗景小區A座502,對現場進行了偵查。
偵查結果表明,包裹李明達尸體的帳篷布上,確實有我和孫雨柔的指紋,埋尸現場的土地以及502房間的地板上,也有我們倆的鞋印。
在床上,警方還提取到了我的精液殘留,和孫雨柔的頭發樣本。
最關鍵的是,李明達的致命傷是一把廚刀造成的,那把廚刀在502房間的垃圾桶里被找到,而廚刀的刀柄上,只有我一個人的指紋!
證明我確實是這起殺人、強奸、搶劫案的兇手!
聽完這一切,我急得汗都出來了:“不是這樣的!她說李明達是她的丈夫,有暴力傾向,那天李明達打她,她才錯手殺了李明達的!她身上的傷就是證明!”
警察盯著我:“我們查證的結果顯示,李明達跟孫雨柔不是夫妻關系,至于她身上的傷,她說是你強奸她時打傷的。”
“那……對了,我中午送完外賣后,她給了我個紙條,讓我給她打電話,她要靠這個電話逃離李明達的掌控,有通話記錄的!”
警察搖了搖頭:“我們查到了那通電話的通話記錄,但孫雨柔聲稱那是你給她打的騷擾電話,你說有紙條的話,能提供給我們作證據嗎?”
“不能……那紙條不知道被我扔哪去了……啊!還有!我下午送完第二趟外賣后,先下了樓一趟,是她打電話讓我回去幫她埋尸,我才又上樓的,這個也有通話記錄!這不就跟她說的對不上了嗎?!她說我是在送外賣時直接入室殺人的啊!”
警察深深地看了我一眼:“孫雨柔的口供里提到過,你入室殺人之后,搶過她的手機,撥了你自己的號碼,然后你用自己的手機接起電話,過了十幾秒就掛斷了。她猜測你這是在制造不在場證明,現在你果然把這事拿出來當證據……”
我冷汗直流,百口莫辯,同時萬分恐懼。
一方面是恐懼自己可能會背上殺人罪,另一方面也恐懼孫雨柔的心機。
原來她從一開始就想好了每一步,為我們每一次接觸想好了解釋,甚至在購買分尸用品時,還不忘在里面混入一堆零食,這樣一來,這些東西也可以解釋成“露營用品”。
跟我在一起的每分每秒,她也一直在演戲,那些哭泣、顫抖,以及那激情的一晚,都是她計劃的一部分。
現在,她以受害人的身份,哭得梨花帶雨,指控我殺人強奸搶劫,證據又都對她有利,我若不是當事人,我也一定會認為她說的都是真的。
“我只是個送外賣的!為什麼會攤上這種事啊!!!”又急又怒之下,我脫口而出。
等等。
對了!我是個送外賣的!
我突然想到了一個證據,一個能讓我絕地翻盤的鐵證!
我立刻冷靜了下來:“警察同志,我能理解現在所有的證據都對我不利,但是我有個證據可以推翻這一切,能讓我給我妻子打個電話嗎?”
10.
警方同意了我的要求,很快,妻子從家里趕到了公安局,把我讓她帶來的東西交給了警方。
一位警察拿著那東西進來,在場的人目光都盯在那東西上:“錄音筆?”
我笑了一下:“昨晚已經充滿電了,不過今早還沒來得及戴在身上,就被各位帶到局里來了。警察同志,你們可以把里面的錄音導出一下,里面一定有案發那天的錄音,聽完之后你們就明白了。”
在場的警員之一將信將疑地帶著錄音筆出去,沒一會兒,審訊室里響起了那天的錄音,從頭到尾記錄了我進入502房間后,跟孫雨柔商量80萬埋尸交易的全過程。
錄音播放完畢后,本來作為證人指認我的孫雨柔,當場就被逮捕了。